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聲,26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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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林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01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6,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2 萬7,039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計算書:98年度聲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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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元)│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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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裁判費 │      12,979      │聲請人預繳│
├──┼────┼─────────┼─────┤
│ 二 │ 裁判費 │      19,468      │聲請人預繳│
├──┴────┼─────────┴─────┤
│   算    式   │(12979+19468)×5/6=27039   │
│(新臺幣/元) │(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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