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