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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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