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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投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乙○○、甲○○間撤
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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