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00,2009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 告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50巷1 弄17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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