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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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