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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提起給付保險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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