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310,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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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因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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