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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戊○○○(中文姓名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即除謝昭之繼承人)、 甲○○ (即除謝昭之繼承人)、 丙○○○ (即除謝昭之繼承人)、 丁○○ (即除謝昭之繼承人)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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