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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翔心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翔心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1 段199 號14樓之1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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