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958,2009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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