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南北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計暨製造供應合約第18.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