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997,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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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另其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即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故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元,原告僅繳納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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