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