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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之1
被 告 基因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繳納陸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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