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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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