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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南寶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委託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簽訂原證1 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以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查上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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