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庚○○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庚○○
人
被 告 戊○○
被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0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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