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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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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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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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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士勤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0,500元 │AA0000000 │97年9月5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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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士勤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5,000元 │AA0000000 │97年11月5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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