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42號x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忠佑有限公司 連阿│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AB0000000 │98年4月10日 │
│ │瑟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