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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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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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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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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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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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