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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