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