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4031,2009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7 月1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