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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7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付,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付,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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