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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志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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