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3834,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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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10樓
代 理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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