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3981,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清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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