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4445,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奇昌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9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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