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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