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4761,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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