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5644,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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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丙○○已於民國98年1 月8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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