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5787,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明。

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

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