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4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163,476元 │AHC0000000 │98年7月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 │ │ │
│ │公司 │公司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20,430元 │AHC0000000 │98年7月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 │ │ │
│ │公司 │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