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勞訴,41,20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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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甲○○
壬○○
戊○○
癸○○
庚○○
乙○○
丁○○
己○○
辛○○
丙○○
原告 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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