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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司特堡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司特堡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司特堡有限公司(下稱司特堡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21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經司特堡公司董事會以決議指定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董事會決議錄及其節譯本、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司特堡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司特堡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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