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273,200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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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應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美商應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商應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應凱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27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經應凱公司董事會於98年6 月30日以決議指定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董事會決議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應凱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應凱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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