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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為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
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乙○○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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