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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即台灣艾可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台灣艾可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艾可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20日就任台灣艾可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同年10月27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91 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聲請人之身體健康因素影響,恐無法致力於辦理公司清算事務,慮及台灣艾可有限公司清算工作有未能於期限內完結之虞,未免影響公司股東權益,為此聲請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直腸癌疾患接受醫院治療,有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98年3 月10日(98)和院神外字第126 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身體確因重大疾病無法勝任清算人之工作,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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