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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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