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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袁大蓉律師(即被繼承人廖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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