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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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