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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品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品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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