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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95年8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5 年8 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嗣丁○○於同年月31日向伊借款28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丁○○復於97年5 月6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詎丁○○自同年8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8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上開欠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7年度促字第25039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又第三人亞洲安然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設定之義務人,下稱亞洲公司)於96年2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55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6 年2 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嗣亞洲公司於同年月9 日向伊借款463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伊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亞洲公司復於97年5 月6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詎亞洲公司自同年9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函催後仍未繳付,尚欠本金46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上開欠款並經臺北地院97年度促字第33198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不動產異動索引謄本、臺北地院97年度促字第25039 號、第33198 號支付命令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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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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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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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 三 │ 701│ 建 │ 93│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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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 三 │ 701-1│ 建 │ 23│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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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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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 建物面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屋層數 ├───┬──┤ │ │
│ │ │ │ │ │樓 層│附屬│ │ │
│ │ │ │ │ │面 積│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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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666│臺北市士│臺北市士│加強磚造 │ 第1層│ │全 部│甲 ○ ○│
│ │ │林區福林│林區雨農│ │ 70.65│ │ │ │
│ │ │段三小段│路21巷15│ │ │ │ │ │
│ │ │701 地號│弄2 號 │ │ │ │ │ │
└──┴───┴────┴────┴──────┴───┴──┴───┴────┘
附表二:
┌───────────────────────────────────────┐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44號│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 三 │ 706│ 建 │ 109│ 全 部 │甲 ○ ○│
├──┼───┼───┼──┼──┼───┼──┼────┼─────┼────┤
│ 2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 三 │ 707│ 道 │ 6│ 1/2 │甲 ○ ○│
├──┼───┼───┼──┼──┼───┼──┼────┼─────┼────┤
│ 3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 三 │ 707-1│ 雜 │ 128│ 1/2 │甲 ○ ○│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44號│
├──┬───┬────┬────┬──────┬──────┬───┬────┤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 建物面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屋層數 ├───┬──┤ │ │
│ │ │ │ │ │樓 層│附屬│ │ │
│ │ │ │ │ │面 積│建物│ │ │
├──┼───┼────┼────┼──────┼───┼──┼───┼────┤
│ 1 │ 30699│臺北市士│臺北市士│加強磚造 │ 第1層│ │全 部│甲 ○ ○│
│ │ │林區福林│林區雨農│(1 層) │ 69.87│ │ │ │
│ │ │段三小段│路21巷19│ │ │ │ │ │
│ │ │706 地號│弄3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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