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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5 年5 月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同年月3 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旋於同年月4 日向伊借款1,036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伊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7年11月 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036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函催後仍未繳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並提出經濟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項指標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其回執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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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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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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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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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橋北│ 三 │ 784│ 建 │ 457│459/10,000│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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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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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屬│ │ │
│ │ │ │ │ │面 積│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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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47│臺北市大│臺北市大同│鋼筋混凝土│第11層│陽臺│全 部│乙 ○ ○│
│ │ │同區橋北│區○○○路│造(11層)│ 77.58│7.03│ │ │
│ │ │段三小段│279 號11樓│ │ │ │ │ │
│ │ │784地號 │之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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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小段1648建號**面積153.4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5(含停車位編號02號,權利範圍1/15) │
│共用部分:同小段1649建號**面積806.3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4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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