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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其抵押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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