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拍,46,2009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㈠抵押標的物最近1 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㈡債務人最近半年內之繳款紀錄,並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6 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首揭法文所示,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