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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之7
代 理 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債務清理案件審查決定通知書、覆議審查表、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聲請人之民國95、96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0月8 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以為釋明。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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