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3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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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起未履行民國95年間與安泰銀行成立之協商條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持有科拉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情形、其資金來源、於96年3 月迄今之買賣情形、買賣所得作何使用,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6年3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提出債務人投保甲○○○保險、乙○○○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⒋說明債務人於96年3 月至96年8 月與其姐同住時,如何分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提出96年3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之繳費證明(請向繳費單位聲請)。
⒌說明債務人有何申請網路使用之必要性。
⒍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惟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15,801元,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9,829 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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