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46,2009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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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甲○○
3樓
5
代 理 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及96年全年、98年1 月迄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示每筆薪資及獎金內容)。
⒉請釋明債務人之母楊蔡悅是否領有老人年金。
若有領取,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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